(2015)雨执字第00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葛乐意与石荣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乐意,石荣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84-2号申请执行人:葛乐意,男,199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石荣府,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葛乐意诉被执行人石荣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荣府工资收入共计人民币17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