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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XX、许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XX,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陈光霞,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宏俊,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牛守滨,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郑XX,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申请执行人:许XX,女,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大洛征决(2015)1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郑XX、许XX2011年12月26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的事实;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二款规定,于2015年3月2日作出大洛征决(2015)1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分别对郑XX征收社会抚养费27930元、许XX征收社会抚养费27930元。未依照法律规定向郑XX、许XX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大洛征决(2015)1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程序中未依照法律规定向郑XX、许XX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南市大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大洛征决(2015)1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关 洪人民陪审员 方 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禹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