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潘朝君与王丽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朝君,王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潘朝君。被执行人王丽芬。申请执行人潘朝君与被执行人王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舟普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朝君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丽芬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示认可。另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王丽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