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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其牛与陈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牛,陈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刘其牛,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代荣,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其牛诉被告陈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刘其牛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刘其牛在接到本院通知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玉平审 判 员  郑析军人民陪审员  肖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静宜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