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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仁富与刘冬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富,刘冬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张仁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培华。被告:刘冬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富与被告刘冬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仁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季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