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仁富与刘冬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富,刘冬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张仁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培华。被告:刘冬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富与被告刘冬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仁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季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