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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顾新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顾新善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976号原告: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瑞,该公司员工。被告:顾新善。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新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后1389元由原告西安曲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