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西林、鲜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林,鲜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沐川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西林,男,四川省沐川县人,汉族,大专学历,系某公司经理。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辩护人徐波,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鲜某某,男,四川省沐川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系某公司副经理。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沐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王西林、鲜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小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西林、鲜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初,公司组织实施某乡村4、6组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政府下拨该项目补助资金32000元。被告人王西林与被告人鲜某某共同商量将该工程项目以1500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陈某甲,拟将剩余款项占为己有。此后,陈某甲购买沙石、管材等材料组织人工将该项目实施完毕。被告人王西林、鲜某某伪造报帐资料等,并要求陈某甲开具32000元的工程发票和收条进行报帐。除实际支付陈某甲工程款15000元外,剩余项目补助资金17000元由二被告人占有,被告人王西林分得13000元、被告人鲜某某分得4000元,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支出。2、2011年8月至9月期间,县水务局安排公司组织运输生活用水进行抗旱救灾。被告人王西林安排鲜某某、刘某甲等人负责抗旱送水的具体事务,并垫付了抗旱期间油费、驾驶员补贴费以及其他杂费等共10000余元。政府给予了抗旱救灾资金补助。2011年12月,被告人王西林采用虚假的油费发票等到县水务投资公司套取政府下拨抗旱资金40000元。被告人王西林安排将该40000元支付了公司其他业务开支6400元,支付了鲜某某实际垫支的抗旱资金5000元、刘某甲实际垫支的抗旱资金7805元以及被告人王西林本人垫付的300元。被告人王西林将剩余20495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3、2011年下半年,公司实施供水区管道搬迁工程项目过程中,被告人王西林伙同刘某甲在与陈某乙签订的《大底路扩建管道改建安装协议》的合同原件上,虚增“每米管道安装架设费用5元”的内容,骗取该项目政府补助资金7600元钱,被告人王西林分得4000元,刘某甲分得3600元,均用于个人生活支出。4、2011年下半年,因底五路项目工程施工损毁公司供水区域的管道。经过协商确定,底五路公路项目部除在管道修复过程中提供挖掘机帮助外另赔偿公司现金15000元。该赔偿款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给被告人王西林,被告人王西林以单位名义出具收条,但未将该款交单位入账,用于个人生活支出。5、2011年下半年,公司对所属供区的新凡粮食储备库进行管道建设,被告人王西林安排公司职工李某甲负责该工程。工程完工后,李某甲虚增1500元的人工费用拟作为支付被告人王西林的好处费,被告人王西林明知虚增费用情况下与李某甲补签了总金额为13220元的《新凡粮库消防供水管道安装协议》,李某甲在公司领取13220元后,将其中虚增的1500元拿给了被告人王西林,被告人王西林将该款用于个人生活支出。6、2014年3、4月份,公司为其供水区域内的四川森态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县乡里莱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安装供水管道,被告人王西林两次收取四川森态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水表及材料安装费7197元,收取县乡里莱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水表及材料安装费5370元,共计12567元,均未交单位入账,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以上六项,被告人王西林共侵吞、骗取政府项目补助资金和公司财产合计74162元,被告人鲜某某涉及骗取政府项目补助资金17000元。另查明,鲜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退交赃款4000元,该款存入了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账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西林、鲜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线索来源说明、立案决定书、王西林户籍证明、王西林和鲜某某的任职文件、县水务投资公司设立常委会纪要、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王西林的任职文件、鲜某某的劳动合同和户籍证明、鲜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表现情况说明、2011年公司4万元抗早资金报销凭证及相关材料、刘某甲笔记记载费用情况、某乡村4、6组饮水工程相关会计凭证及相关书面材料、公司修建管网改建工程财务资料、收条、材料出库单、供用水合同,县乡里莱农产吕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记帐凭证、费用报销单、收条、发票、供水合同,新凡粮库管道修建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现金缴款单,视听资料,证人郑某某、向某某、刘某乙、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丙、陈某甲、赵某某、吴某甲、曾某某、李某甲、程某某、邓某某、吴某乙、郭某某、李某乙的陈述及被告人王西林、鲜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国有独资企业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任命被告人王西林为下属企业公司经理、被告人鲜某某为副经理,二被告人系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王西林、鲜某某共同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谎报的方式骗取属于国家所有的补助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2011年骗取某乡村4、6组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补助资金17000元,其中被告人王西林分得13000元,被告人鲜某某分得4000元,二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西林个人共计贪污金额为74162元,减去实际支付的人工费600元,应为73562元。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西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鲜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告人鲜某某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西林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西林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以及实际开支的人工费600元应从犯罪总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西林的辩护人关于应支付的材料费应从犯罪总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鲜某某庭审中关于在分配17000元时,王西林说有10000元要用于公司的其他开支,给了他4000元的辩护意见,属于犯罪既遂后赃款的处理问题,并且王西林也没有将这10000元用于公司的其他开支,不影响其共同贪污17000元的事实。综上,根据被告人王西林、鲜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会评估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西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二、被告人鲜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未追回赃款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正荣代理审判员 毛 盾人民陪审员 王丹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贺黎黎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