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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建勇与倪红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勇,倪红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马建勇,男,196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全海,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红武,男,196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勇与被告倪红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建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