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19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鲍立新、王平川等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926-1号申请执行人鲍立新。申请执行人王平川。申请执行人徐玉祥。被执行人李亮。申请执行人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与被执行人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亮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339336元、案件受理费63180元、执行费6409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亮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亮的房产另案正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亮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9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