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段玉涛与宁永力、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834号原告段玉涛,农民。被告宁永力,农民。被告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东,邢台市邢台县宴家屯镇王家庄村北107国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玉涛与被告宁永力、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玉涛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梁清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杨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