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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伍瑞连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2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甲。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朝良,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洁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朝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伍某甲于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利用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信用卡(卡号4041170054287580)进行透支在生活中使用,累计透支本息合计59283.3元,其中透支本金49943.8元,透支利息6523.26元,滞纳金2816.21元。伍某甲进行恶意透支后,用于日常生活或赌博活动,在农业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经查,伍某甲从2014年10月份开始至被抓获期间,没有向银行还款。2015年4月24日,伍某甲的信用卡已还清欠款。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被害单位伍某乙的报案陈述;户籍证明;被告人伍某甲账户拖欠情况表、交易流水、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催收历史记录;证明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还提出:1.被告人信用卡诈骗的金额应该按其透支的本金来计算,被告人生活困难;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没有前科,积极认罪、悔罪;3.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给银行。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破坏了我国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退还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