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邱平诉与叶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平,叶安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邱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委托代理人孙涛,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安义,男,汉族,生于196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平诉被告叶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平负担。审判员 雷燕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 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