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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邱平诉与叶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平,叶安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邱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委托代理人孙涛,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安义,男,汉族,生于196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平诉被告叶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平负担。审判员  雷燕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 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