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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东明与贾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明,贾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东明,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7日。委托代理人:邹玲,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贾峰,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明诉被告贾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诉讼主体有误,当事人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李东明承担。审判员  李文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