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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与刘介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刘介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137号原告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新,公司总经理。被告刘介同,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介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