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667号原告马某某甲,女,生于1992年11月,东乡族,农民,不识字,娘家住和政县。被告马某某乙,男,生于1988年11月,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甲拒不预交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时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