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县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667号原告马某某甲,女,生于1992年11月,东乡族,农民,不识字,娘家住和政县。被告马某某乙,男,生于1988年11月,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甲拒不预交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时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