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XX锋与潮州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潮州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XX锋,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被告:潮州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法定代表人:袁萌。委托代理人:陈远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锋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潮州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锋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锋负担。审 判 长 洪泽娜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冬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