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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行立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含山县陶厂镇官塘行政村中庄自然村、含山县陶厂镇官塘行政村马场自然村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陶厂镇官塘行政村中庄自然村,含山县陶厂镇官塘行政村马场自然村,含山县陶厂镇官塘行政村老庄自然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马行立初字第00017号起诉人:含山县陶厂镇官塘行政村中庄自然村,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诉讼代表人:司绍兴。起诉人:含山县陶厂镇官塘行政村马场自然村,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诉讼代表人:王为业。起诉人:含山县陶厂镇官塘行政村老庄自然村,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诉讼代表人:梁世浦。本院收到含山县陶厂镇官塘行政村中庄自然村、马场自然村、老庄自然村以含山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1964年4月22日,含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安徽省含山县山林所有权执证》,将坐落于“水牛山半个”、“连鱼咀”、“胎子漥”、“赶头山凹”的48市亩山林确定为官塘大队老庄生产队所有。1968年,关正公社官塘大队无偿占用了已经“四固定”确认为三起诉人所有的上述林地,开办了关正公社官塘茶林场。1979年,官塘茶林场解散后,关正公社官塘大队没有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将无偿占用三起诉人的林地退还给三起诉人,反而在三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将茶林场林地确认为关正公社官塘茶林场所有。含山县人民政府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1982年4月20日出具了林政字第6号《安徽省含山县山林权所有证》,认定争议林地为关正公社官塘茶林场所有。对此,三起诉人不服,于2014年12月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马复决[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三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三起诉人认为,争议林地从解放前就一直为三起诉人占有和使用,而且在合作化时期通过“四固定”将涉案林地确认为三起诉人所有,含山县人民政府也颁发了《安徽省含山县山林所有权执证》。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林政字第6号《安徽省含山县山林权所有证》无效,2、确认所涉争议林地归三起诉人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起诉人请求确认的林政字第6号《安徽省含山县山林权所有证》于1982年4月20日下发,距起诉人起诉时已超过二十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三起诉人的第一项诉求,依法不予受理。对于三起诉人的第二项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三起诉人与官塘村委会的林地所有权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含山县陶厂镇官塘行政村中庄自然村、马场自然村、老庄自然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彭 立代理审判员 郝静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