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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峰与李斌、山东良晨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峰,李斌,山东良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50-1号申请人刘峰。被申请人李斌。被申请人山东良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蒙山路。本院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良晨工贸有限公司在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10���元股金的冻结。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