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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舒东辉与钟放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东辉,钟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舒东辉被执行人钟放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东辉与被执行人钟放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部分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钟放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舒东辉与被执行人钟放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