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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科技公司,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473号原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某公司。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科技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11650元,减半收取5825元,其余5825元退还原告某科技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纪雄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