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邓厚杨、邓传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厚杨,邓传忠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厚杨,农村居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邓传忠,农村居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厚杨、邓传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于2015年2月28日以平检公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邓厚杨、邓传忠犯敲诈勒索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2015年8月3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华卿审 判 员  周 玲人民陪审员  黄晖杰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欣伶王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