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德新、潘贝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迎宣西路175号。法定代表人贺建业,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卢德新。被执行人潘贝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德新、潘贝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本金及利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卢德新、潘贝珍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债务,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德新、潘贝珍已全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谢中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粟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