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树梅、冯春光与岳志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梅,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康平县。申请执行人:冯春光,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岳志明,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张树梅、冯春光与岳志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刑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