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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依法退还原告陈某人民币525元。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