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依法退还原告陈某人民币525元。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