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9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雷均汉,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庄丰尖,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琦,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蒙明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