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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畔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秀,赵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秀,男,住法库县孟家乡。被执行人赵畔,女,住康平县郝官屯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明秀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1)法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艳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