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管某甲与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242号原告:管某甲,男,2008年4月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告母亲,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管某乙,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甲与被告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甲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甲撤回对被告管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管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艺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钟明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