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刘某,男。被告杨某,女。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虽生有孩子,但因感情基础差而致关系一直不好。特别是被告于2013年正月弃夫离子私自外出至今不归,其长期不尽家庭责任,已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刘某甲。被告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二十四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6月21日在宁县和盛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登婚手续。同年12月7日生育一男孩刘某甲,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初关系尚可,后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关系不睦。2013年正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即私自外出未归,后经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原告遂于2015年3月4日诉讼到庭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被告之母杨某甲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生有孩子,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却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关系不睦。特别是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外出不归二年之久,且至今杳无音讯,其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已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孩子双方虽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因孩子已单独随原告生活多年,则理应由原告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刘某与杨某离婚;二、男孩刘某甲由刘某抚养,杨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刘某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维斌审 判 员 张虎年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