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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三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18号原告马某某,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刘某,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下落不明)。原告马某某和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08年,我和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22日,我们在瓜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同年11月,被告回了娘家,12月份我到被告娘家找她,被告父母称刘某外出打工,从此再无音信,我多次寻找没有结果。现被告刘某下落不明已五年,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我和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22日,双方在瓜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同年12月,被告刘某回了娘家,从此再无音信,原告多次寻找没有结果。现原告马某某向起诉,请求解除和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马某某提供的瓜州县民政局的甘瓜结字民婚0900307号结婚证书,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瓜州县三道沟镇四道沟村村民委员会、瓜州县公安局三道沟派出所的证明,以及马某某在法庭上的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和被告刘某虽属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刘某即离家出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分居已五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马某某提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为了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马某某和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艳军人民陪审员  孟 莙人民陪审员  马海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