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诉前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健、肖声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健,肖声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诉前保字第2号申请人陈健,女,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申请人肖声富,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申请人陈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肖声富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肖声富所有的竹乡苑B栋04号车库壹间[证号:崇城(3)11749号],阳岭大道892号(二轻局院内)车库壹间[证号:崇城(3)763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 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