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孟××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176号申请执行人孟××,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孟××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2)爱民初字第15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田立东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宿晓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