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江苏龙灯博士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典荼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灯博士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典荼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960号原告江苏龙灯博士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浦江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0828368-6。法定代表人纪月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典荼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0239388-2。法定代表人张岩,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灯博士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典荼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龙灯博士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人民陪审员 胡 菊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陶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