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孟伟与河北华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赵振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伟,河北华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赵振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287号原告孟伟。被告河北华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西大街建设路218号。法定代表人赵振山。被告赵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伟与被告河北华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赵振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