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利宽等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宽,周某甲,薛洪伟,周某乙,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利宽,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曾因吸毒于2011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5月2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个体,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薛洪伟,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赵大春,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乙,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住长春市九台区,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住长春市九台区,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公诉刑诉(2015)第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利宽、周某甲、周某乙、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薛洪伟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利宽、周某甲、周某乙、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被告人薛洪伟及辩护人赵大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24日20时许,双阳区利速开锁店老板周某甲与张利宽因为开锁发生争执。两人相约殴斗后,周某甲找来周某乙、宋某某、王某某,张利宽找来薛洪伟、沈某某。相约到双阳区西郭家转盘进行殴斗,但因周某甲方提前离开,双方在西郭家转盘未发生殴斗,后张利宽等人找到周某甲利速开锁店门前,双方持棒球棒、砍刀、枪刺、铁管等工具发生殴斗。在打斗过程中,张利宽、周某甲、周某乙被打伤,经鉴定,三人的外伤均为轻伤二级。2、2014年5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薛洪伟纠集张东阁、杨金禄(以上二人未到案)等人,在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五家村一队,为达到搬迁老集市的目的,用车封堵屯路东西路口,并持凶器对村民李某甲和杨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杨某甲的本次外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利宽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薛洪伟、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利宽、周某甲、周某乙、薛洪伟、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纠集他人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洪伟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洪伟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张利宽、周某甲、周某乙、薛洪伟、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无辩解。被告人薛洪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薛洪伟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对其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关于聚众斗殴部分的事实。2015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利宽与周某甲因开锁一事发生争执,二人电话相约到双阳区西郭家转盘进行殴斗。张利宽找来薛洪伟、沈某某,周某甲找来周某乙、宋某某、王某某。周某甲与宋某某先到西郭家转盘没见到张利宽而离开回到自家开锁店。张利宽、薛洪伟、沈某某打车到西郭家转盘后未见到人,张利宽给周某甲打电话要求见面,周某甲推脱。沈某某说知道开锁店的位置,张利宽、薛洪伟、沈某某打车往周某甲的开锁店去,当时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王某某、静某某(周某乙妻子)坐在周某乙开的车里,双方相遇后,张利宽手持枪刺,薛洪伟手持砍刀,沈某某手拿铁管下车奔周某甲家的车过去,周某甲下车后被薛洪伟用砍刀砍伤耳朵,周某乙被张利宽用枪刺刺伤,周某乙拿棒球棒将张利宽头部打伤。沈某某与静某某是同学,静某某将沈某某拉住,当时宋某某拿个棒球棒没动手,王某某拿镐把见打起来后躲到对面闻氏果业屋内。打仗前后过程持续一分多钟,双方见人受伤后停止殴斗,伤者到医院看病。后经法医鉴定,张利宽、周某甲、周某乙三人外伤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沈某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互不要求赔偿,并对彼此表示谅解。2、关于寻衅滋事部分的事实。被告人薛洪伟与山河五家子村书记柳某某的女儿柳叶谈恋爱,柳叶的父亲一直反对,柳叶与薛洪伟说村上搬迁老集市遇到麻烦。薛洪伟为讨好柳某某,于2014年5月31日8时许,纠集张东阁、杨金禄(以上二人未到案)等人,在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五家村一队,为达到搬迁老集市的目的,用车封堵屯路东西路口,并持凶器对村民李某甲和杨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杨某甲的本次外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薛洪伟于2015年3月9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周某乙、周某甲病情介绍(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摘自侦查1卷P73-76)证实:周某乙、周某甲伤情的基本情况。2、电话通话详单(长春巿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摘自侦查1卷P118-122)证实:2015年2月24日张利宽与周某甲通话情况。3、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证、税务登记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摘自侦查1卷P123-127)证实:周某甲经营的利速开锁店的基本情况。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摘自侦查1卷P128-135)证实:张利宽曾因吸毒于2011年8月9日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5月20日被行政拘留15日。5、六份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摘自侦查2卷P3-8)证实:张利宽、周某甲、周某乙、薛洪伟、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自然情况,周某乙、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无前科劣迹的事实。6、到案经过(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齐家街派出所,摘自侦查2卷P9)证实:张利宽系被抓获到案,周某甲、周某乙、薛洪伟、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系被传唤到案。7、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摘自侦查卷P25)证实:薛洪伟的自然情况。8、到案经过(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警大队,摘自侦查卷P26)证实:薛洪伟系主动投案自首。9、7张照片、情况说明(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警大队,摘自侦查卷P123-125;128)证实:薛洪伟纠集的堵屯路三台车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照片的来源。10、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通阳路派出所,摘自侦查卷P126)证实:薛洪伟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11、情况说明(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警大队,摘自侦查卷P127)证实:涉案人员张东阁、杨金禄、柳叶未到案。(二)证人证言:1、证人静某某证言(侦查2卷)(118-121;122-124)其证言证实:2015年2月24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周某乙、王某某、我家孩子、我婆婆正在双阳区于家转盘看灯,周某乙接到我公公周某甲的电话,说早上开锁,开出事了,让我们都去西郭家转盘。周某乙开车先回我们开锁店里,周某乙让王某某进店里把棒球棒子拿着,当时车里还有一根棒球棒子,之后我们开车到了西郭家转盘,当时车上有我、周某乙、王某某,绕了一圈也没有看见人,这时周某甲打电话,让我们回去,我们就开车回店里了,到店里之后,我看见我公公周某甲正在接电话,和对方唠嗑,接完电话后,周某甲说看看那帮人在哪呢,找找他们,我们就都上车了,周某乙开车,我坐副驾驶,周某甲、宋某某、王某某在后排坐着,车刚启动,我们就看见马路对面停了二台车,下来五六个人,手里都拿着长刀冲我们来了,没等我们下车,就把我们堵住了,周某乙、周某甲他们都下车了,我下车时看见对方的人有我的小学同学沈某某,他当时手里拿了一把长刀,我就一把拽住他,不一会儿沈某某挣开了,又跑去打仗的人堆了,我又拽住他,后来我看见周某甲在地上躺着满脸是血,我们就上医院了。2、证人孙某甲证言(侦查2卷)(125-128)其证言证实:2015年2月24日中午10点多,因为我和张利宽是男女朋友关系,他不让我进屋,我就找的开锁公司的开锁,我告诉开锁的我钥匙落屋了,门打开后张利宽拿着啤酒瓶子站在门口说你们凭啥开我家门,两个开锁工就吓跑了,下午2点左右,张利宽给我打电话,让我把开锁公司的电话给他,他骂骂他们,我说电话在你家门上贴着呢,晚上10点多钟,有人用张利宽电话给我发信息,说张利宽跟人打仗,被打伤了,在住院呢,当时开锁的时候,就张利宽自己在家,后来张利宽的朋友邢大伟过来了。3、证人柳某某证言(薛洪伟侦查卷)(47-49)其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杨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自己在北头十花道被人打了,我到现场看见很多百姓在围观,杨某甲问我怎么办,村上管不管,我说村上不管,他就去看病去了,自己不知道杨某甲和李某甲是因为什么事被打的,也不知道谁打的他俩,不知道有人将老集市的两头堵住了。4、证人孙某乙证言(薛洪伟侦查卷)(67-68)其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早上8点多钟,我到我们村集市上去买饲料,我看见我们村^书记柳某某在集市上收费,看见有十一二个人都不认识,有的纹身,走到一台车前,柳某某嫌车碍事,招呼了几声将车挪走,没有人,当时有个小子说把刀拿来,有一个岁数小的取的刀,就往车胎上扎,被柳书记拉住了,有一个穿运动服的人把车倒车镜掰下来了,上来一伙人要砸车,刚要砸车听见前边吵吵起来了,柳书记旁边的人都往那跑,柳书记往南头走了,我往北头走,我走到那时看见有一个30左右岁,穿白色半截袖、铁库、绿色的旧鞋拿甩棍往上冲,被杨某甲拉住了,打杨某甲我没有看见,我就看见杨某甲打电话,那伙人上车就跑了,先走的三台车,后走的一台车。5、证人薛某某证言(薛洪伟侦查卷)(70-71)其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早上8点左右,我上我们村集市上溜达,我看见集市北侧十字路口吵吵起来了,我就走了过去,看见我们屯的李某甲和我们村的书记柳某某吵吵起来了,吵吵能有10分钟吧,就过来有2.3台车,下来6、7个人,就奔李某甲去了,这帮人就把李某甲打了,这时杨某甲上来拉仗,上来一帮人就把杨某甲打了。6、证人杨某乙证言(薛洪伟侦查卷)(73-74)其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早上村上把集市迁到我家门前道上了,我当时不同意,柳某某领了10多个社会人,我都不认识,大多数有纹身,还骂骂兹兹,我就走了。7、证人马某某证言(薛洪伟侦查卷)(76-77)其证言证实:我有一台灰色路虎,车号为京P0Q1**,2014年5月末张东阁说要给薛洪伟出婚礼向我借车,2014年5月31日早上4点半,张东阁上我家取的车。8、证人李某乙证言(薛洪伟侦查卷)(79-81)其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早7点多钟,我们五家村开了个村干部会议,说集市搬迁的事情,原来的集市在五家村门前,往南北正道上迁,2014年5月31日老集市就不让进车了,东西道口都堵上了,东道口两台车,西道口两台车,共4台车11个人,路虎京P0Q1**、吉AC40**在老集市东头,吉AT9**和另一台车在西头,堵车的人中有一个人是柳某某的女婿叫薛洪伟,是他带队的。把做买卖的人往南道上撵,有一帮小子没有吃饭,就到摊位上拿东西吃,也不给钱,五家村杨光的摊位给踢了,到了早上8点多钟,我侄子李某甲开车回家,从西边往东开,当时柳某某在道口,李某甲就说柳某某不该堵道口,他两就吵吵起来了,堵道的那帮人就过来了,就把李某甲往车上拽,他们就撕把起来了,这时杨某甲就来了,杨某甲就上来拉仗,有三个小子就上来,有一个拿甩棍,一个拿军刺,一个拿片刀,拿片刀的这个人就用片刀拍在杨某甲的左脸上了,当时把杨某甲打倒了,这时柳某某就来了,告诉滚犊子,那帮小子就开车走了,走的时候薛洪伟把手机号给李某甲了,杨某甲问柳某某管不管,柳某某说不管。9、证人于某某证言(薛洪伟侦查卷)(87-88)其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上午8点多钟,我下班回家走到山河街道五家村中间十字道那,我就看见有人在那吵吵,有几个小子往车上拽李某甲,还骂李某甲,杨某甲在那拉仗,那帮小子就拽杨某甲,还骂杨某甲,我看见有一个小子用甩棍打杨某甲,有一个小子拿一把片刀,还带套,往杨某甲脸上打了一下,打在杨某甲左脸上了,当时人多,倒没有倒,我没有看见。10、证人张某某证言(薛洪伟侦查卷)(90-91)其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早上7点多钟,我去五家村集市卖粉条,我到五家村,我看见五家村1社十字路口东西都被堵住了,不让过人,被两台车堵住,我就往南边去了,在南侧一个路口停下了,我就在那卖粉条,我也就卖了10多元钱,过来一个比较瘦的一小子,有20多岁,撵我走,不让我在那卖,我不走,这个小子就说这车粉条他都要了,意思是没收了,我就要钱,这时就听说北边吵吵起来了,那小子就往北边跑,过了一分钟大队书记柳某某就过来了,我就回家了。11、证人刘某甲证言(薛洪伟侦查卷)(93-94、95-97)其证言证实:我在五家村集市东边道北开一个拖拉机修理部,有集市时把我门口挡住了,影响我的生意,2014年5月31日之前,因为集市的问题我和书记柳某某干了一仗,2014年5月31日早上5点多钟,柳某某的女婿薛洪伟领了4台车到集市来了,一边两台车把道的两边堵上了,这时柳某某骑着摩托车也来了,告诉集市的人马上出去,要不一会想出去也出不去,我一看这样要干仗的样子,前几天我还和柳某某干了一仗,我怕他收拾我,我就害怕了,我就给我朋友杨某乙打电话,告诉他把堵道的车拍照拍下来,别打完人了找不到人,拍完之后真发生冲突了,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时,我就把照片交给公安机关了。12、证人刘某乙证言(薛洪伟侦查卷)(99-100)其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早上6点多钟,我同我丈夫张小龙去五家村集巿上卖衣服,当时开的是我家的半截子车,在五家村集市找地方就停下来了,到那五家村里收费,我们交了100元钱,到了早上8点30分左右,我发现我家车倒车镜碎了,在地上扔着,我就找柳某某赔了50元钱。(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薛洪伟侦查卷)(51-53、54-58)其陈述证实了2014年5月31日8点钟左右,我到五家村道口去拦车回延吉,这时我看见10多个人围着李某甲,其中有两个拿砍刀的,都有刀鞘,还有一个人拿的甩棍,柳某某在旁边喊给我揍他,我就上去拉仗,张东阁(开路虎车的)就拿刀拍我右脸两下拍我耳朵上了,当时我就倒地上了,张东阁、薛洪伟几个人就上来对我拳打脚踢,那个拿刀的要拿刀攮我,柳某某说滚犊子,他们就都跑了,薛洪伟把他自己电话号187XX****XX留给李某甲了,我就找柳某某,问他管不管这事,他说不管,后来我就住院了。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薛洪伟侦查卷)(60-61;62-65)其陈述证实了2014年5月31日8点多钟,我从五家村一社家里开车出来,走到五家村十字路口处,看见我们村书记柳某某领了10多个人把道堵上了,不让我的车经过,我就和柳某某吵起来了,柳某某就和旁边人说给我打他,听他这么一说,过来几个人先推了我几下,就往车上拽我了,这时杨某甲就上来拉仗,有个小子拿出一个片刀朝杨某甲的右侧脸部打了一下,又上来几个人把杨某甲打倒了,躺在地上,我就报案了,后来杨某甲就住院治疗了。(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利宽供述和辩解(侦查2卷)(31-35;36-37;38-39)其供述证实了2015年2月24日下午,我在双阳区春江小区政府家属楼西一门6楼东屋待着,这个房子是我哥的,我在那暂住,我女朋友孙某甲和我闹矛盾,她就找来两个男的把我家门锁打开了,孙某甲进屋就和我吵吵起来了,我就对那两个男的说,你们怎么开我家门呢,他们就吓跑了,我和孙某甲吵吵一会,她就走了,我就问孙某甲在哪找的开锁的,她说门上贴的开锁广告,我就给开锁的打电话,我就问对方为什么开我家锁,对方一个男的说你爱咋地咋地,有能耐你上刑警大队告我去啊,我俩就在电话里吵吵起来了,对方就说你上西郭家转盘来,不服干一下,我就打电话给薛洪伟、沈某某,让他两来我家,我们三人打一辆捷达车去的西郭家转盘,我们到那没有看见人,对方打电话说谁还能等你一辈子咋地,我们就往回走,沈某某说他知道开锁人店的地方,在普爱浴池对面,我们一起往普爱浴池走,在那我们下车,看见开锁店门前有个吉普车,车上坐了五个人,正在打电话吵吵,当时我拿一把枪刺,沈某某拿一根铁管,薛洪伟拿一把砍刀,就奔那辆车去了,那车上五个人也都下车了,对方有的拿棒球棒子,还有铁棒子啥的,他们中四个男的都拿东西了,其中有个女的没有拿东西,他们也奔我们来了,我们啥也没有说就打到一起了,当时我头部被对方打了一棒子,身上也打了好几棒子,我就晕过去了,等我醒来已经在双阳.区医院了。2、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侦查2卷)(40-48;49-52;53-55;56-58;59-60)其供述证实了2015年2月24日上午9点多钟,我接到一位女士电话让帮开一下锁,我问她有没有身份证,她说落屋里了,她还领着孩子呢,我就让宋某某和王某某过去开锁了,晚上8点多钟,开锁的房主张利宽给我打电话骂我,我俩就在电话里骂起来了,张利宽说去西郭家转盘打仗,我就给我儿子周某乙打电话,说上午开锁开出了麻烦,让他去西郭家转盘,我走的时候把楼上的宋某某叫下来和我一起去的,到了西广场转了一圈,没有找到人,我就给张利宽打电话,说你没有来,我走了,之后我就走了,我给我儿子打电话让他别去西郭家转盘,他说他在店里,我就回到我店里了,到店里我又接对方的电话,感觉不是张利宽,他问你在哪,我也没有说,我接完电话之后,挺害怕他们找到我店里来,我就让他们都上车,找找张利宽他们人都在哪呢,我儿子周某乙开车,儿媳妇静某某坐副驾驶,我、王某某、宋某某坐后排,刚上车还没有走呢,张利宽他们就到了,后来我们就打起来了。3、被告人薛洪伟的供述和辩解(薛洪伟侦查卷32-37;38-41;42-44;45)(侦查2卷61-65)其供述证实了2014年5月末的一天,我对象柳叶和我说她爸(柳某某是双阳区山河街道五家村的村书记)想要把五家村现在的集市重新迁到一个地方,到时村上收费然后用这费用交村上的自来水费,但是办这事有点困难,我当时还没有和我对象结婚,我当时就想在我老丈人面前表现一把,我就想替他把这事办了,2014年5月30日我给张东阁打电话,我就把这事和他说了,并且让他带几个人,5月31日早上,我、我对象柳叶、杨金禄、张东阁,还有张东阁找的三个-人,我们七个人开三台车就到了五家村集市上,我们到的时候比较早大约早上五点多钟,我们就开车把集市的两头堵上了,这样来赶集的人自然就到我老丈人他们指定的地点了,到了7、8点钟,李某甲就开车从集市的北头路过,他就在那骂,骂书记,张东阁、杨金禄还有其他三个人就看不下去了,就和李某甲撕把上了,杨某甲上去拉仗,张东阁找来的一个小子能有20岁左右,他回到张东阁的路虎车上取了一把刀,他回来就用这把刀朝杨某甲的左侧脸拍了一下,之后我老丈人就过来了,他说滚犊子,我们就都走了。我和张利宽是朋友关系,2015年2月24日我上张利宽家溜达,在楼下碰到张利宽和沈某某,张利宽打一辆灰色捷达车我们三个人往西郭家转盘去,从上车后张利宽就一直在打电话,我才知道是找开锁的人打仗,到西郭家转盘对方人已经走了,我们往回走的时候,沈某某说知道开锁的店在哪里,到虹桥医院对面,我们碰到了对方,我们就打起来了,当时张利宽拿个枪刺,我和沈某某拿的铁管,对方拿铁棒子,张利宽被打晕了。4、被告人周某乙供述和辩解(侦查2卷)(66-69;70-76;77-78;79-80)其供述证实了2015年2月24日晚上8点之前,我和王某某、静某某,还有我妈和我孩子在于家转盘那溜达,我父亲周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白天宋某某和王某某给人开锁,对方要找他打仗,要去西郭家转盘拿打仗,让我去西郭家转盘看看,我就开车拉着他们回店里了,我让王某某去店里取了一根棒球棒放到车里,车里以前就有一根,我们开车到西郭家转盘,在那没有看到人,这时周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店里,过了一会周某甲也回到店里了,我看见他正在和对方打电话,意思是今天太晚了,改天再解决了,然后就挂电话了,周某甲招呼我们说开车还要出去找对方,然后我和周某甲、宋某某、王某某、静某某就一起上了车,我启动车,看见对面来了辆捷达车,车上下来三个人,这三个人下来就骂我们,其中有一个人拿的砍刀,还有二个人手里也拿东西,但我没有看清,拿砍刀的将刀伸进我车子里让我下车,我就拿根棒球棒子下车了,下车之后我们双方就打起来了,对方拿砍刀啥的打我们,我也拿棒球棒打对方,当时静某某在场拉仗,他认识沈某某,打的过程中周某甲头部受伤了,我左胳膊受伤了,之后我们就上医院了。5、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侦查2卷)(81-88;89-92;93-95)其供述证实了2015年2月24日晚上张利宽给我打电话说和开锁的吵吵了,甩点了,过来一趟,之后我就到了张利宽家楼下,当时薛洪伟也到了,张利宽让我上了一辆银灰色的捷达车,在车的后排座上有一根铁管子、一把砍刀,张利宽拿个枪刺,张利宽让车往西郭家转盘走,到那没有看到人,张利宽给开锁的人打电话,对方说我还能一直等你呀,之后薛洪伟就将电话接过去了,问对方在哪呢,我就和张利宽说是不是虹桥医院那个开锁的,张利宽说去看看,到那我看见开锁的那方出来了都上车了,张利宽说堵住他们,我们就下车了,后来我们就打起来了,张利宽手拿枪刺,我拿铁管子,薛洪伟拿砍刀,我们就奔车去了,我到车跟前就被从副驾驶下来的静某某拽住了,我和静某某是同学,从车驾驶室下来个人拿个有亮光的棒子,先打了薛洪伟一下,后来我又挣开,跑到车的正驾驶那一侧,看见薛洪伟用砍刀把开锁的一个人打倒地上了,这时静某某又把我拽到路边,我看见张利宽被打倒在地上了,后来我和薛洪伟就把张利宽送医院了。6、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侦查2卷)(96-100;101-106;107-108)其供述证实了2015年2月24日上午10点多,周某甲让我和王某某去春江小区开锁,到那看见一个女的领个孩子,我就和王某某把锁开了,当时屋里有个男的说不让我们走,那个女的让我们走了,晚上七点多钟,周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出去一趟,上午给开锁的那个男的打电话给他骂了,让去西郭家转盘看看,我们到那之后,周某甲下车打电话,说话内容我没有听清,过了一会他挂了电话,让我回店里,我们就回店里了,过了一会周某乙他们也回店里了,这是周某甲一直在和对方通电话,在电话里骂对方,过了一会周某甲挂了电话,招呼我和王某某、周某乙、静某某上车,周某甲说上西郭家转盘看看对方是谁,我们上车刚要走,这是看见对方有四五个人拿钢管、砍刀奔我们来了,他们有个人把车门打开,拿砍刀架我们身上,静某某就下车了,周某乙、王某某拿棒球棒子也下车了,我最后下的车,我就跑去店里床底下取的镐把,出屋之后我拿镐把和对方打仗,没打对方,我就看见周某甲倒地上了,我就扶周某甲看病去了。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侦查2卷)(109-111;112-115;116-117)其供述证实了2015年2月24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周某乙、静某某等人在双阳区于家转盘看灯,周某乙接到周某甲的电话后,跟我说,我早上和王某某开锁开粘包了,之后周某乙开车拉我们回店里,他让去取棒球棒子,说周某甲在西郭家转盘等我们,之后我们也开车到了西郭家转盘,到那没有看见人,这时周某甲打电话让我们回店里,我们到店里的时候,看见周某甲正在和对方打电话,在电话里骂骂吵吵的,挂完电话,周某甲对我们说,上车,到西郭家转盘看看那帮人在那没有,我就上车了,车刚要启动,上来四五个人都拿刀,当时是静某某先下车的,随后周某乙拿个棒球棒子下去的,下车就和那帮人打起来了,我拿棒球棒子下的车,我下车就看见周某甲已经倒地上了,打周某甲的这个人拿刀就冲我来了,我拿着棒球棒子就跑了。(五)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双)公(活)鉴(法医)字【2015】14号及病历(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摘自侦查1卷78-87)证实:周某甲的本次外伤为轻伤二级。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双)公(活)鉴(法医)字【2015】15号及病历(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摘自侦查1卷88-97)证实:周某乙的本次外伤为轻伤二级。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双)公(活)鉴(法医)字【2015】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病例(长春巿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摘自侦查卷98-116)证实:张利宽的本次外伤为轻伤二级。4、(长双)公(法医)鉴(活)字【2015】0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摘自侦查卷101-121)证实:被害人杨某甲的本次外伤被评定为轻微伤。(六)视听资料利速开锁店监控录像(摘自侦查卷136)证实:张利宽、周某甲、周某乙、薛洪伟、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打仗的全过程。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七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宽、周某甲、周某乙、薛洪伟、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持械在公共场所斗殴,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薛洪伟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利宽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洪伟的辩护人关于薛洪伟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对其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庭予以采纳;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利宽、周某甲、周某乙、薛洪伟、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判处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利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二、被告人薛洪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三、被告人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周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马向民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公衍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