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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帅与朱莉、江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98-3号原告刘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洪,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莉,女,汉族。被告江晨,女,汉族。原告刘帅诉被告朱莉、江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黎青松独任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审判员黎青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尹宇飞、人民陪审员陈贞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5月15日,被告朱莉将其在佛山市富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2万元的出资相应股权变更登记给其显名代持人江晨,并将其重新聘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江晨担任公司监事。变更登记完成后,被告朱莉以供公司名义对外负债一百多万后,公司经营完全停滞,经营地址未续租。2015年6月13日,作为持有公司65%出资的股东刘帅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表决同意免去被告朱莉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江晨公司监事职务;要求被告朱莉将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等公司资料交还给原告。上述决议作出后,被告朱莉拒绝交出前述资料和印章,侵害了佛山市富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江晨作为监事,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也未能履行监事职责,且江晨未被告朱莉股权代持人,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对被告朱莉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先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交出佛山市富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及公司其他经营所需重要资料;2、判令两被告配合佛山市富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变更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享有返还公司财物请求权的应为公司,原告系案涉证照公司的股东,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主体并不适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全额预缴,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青松代理审判员  尹宇飞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洁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