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江志平与珠海市金湾区诚意机械修配站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江志平,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珠海市金湾区诚意机械修配站,住所地:珠海市。经营者邓国,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申请人江志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7日至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址依法送达相关申请材料给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已经停业而无法送达;又于2015年7月28日,按照被申请人经营者邓国的户籍地址依法邮寄相关申请材料送达给被申请人,因原地址查无邓国此人亦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7月27日(2015)珠金法平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江志平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江志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潇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冰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