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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季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季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43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季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化孟璠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