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赵某某,山丹县居民。被告唐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愿和好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