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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涂瑞与陈楚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341号原告涂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段宏文,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楚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瑞诉被告陈楚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