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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郝瑞涛与阮俊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瑞涛,阮俊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郝瑞涛。被告:阮俊奇。本院审理的原告郝瑞涛与被告阮俊奇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瑞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瑞涛负担。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乐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