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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顾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德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武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