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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颜贻贵与林允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颜贻贵,林允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183-1号申请执行人:颜贻贵。委托代理人:颜厥曙。被执行人:林允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允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允标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允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二、限被执行人林允标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封的车辆。三、被执行人林允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