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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崔治刚与王军、温海盛、屈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治刚,王军,温海盛,屈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065-7号申请执行人崔治刚,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温海盛,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屈呈军,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21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6590元、保全费3020元、申请执行费10500元,被执行人温海盛、屈呈军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屈呈军银行账户内存款105409.13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温海盛所有的陕AN28**小型机动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王军所有的陕KKW6**奔驰车一辆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43255元,并以评估价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在第一次拍卖价格的基础上下降8%即以683794.6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崔治刚申请自愿以第二次拍卖价格683794.6元以物抵债,并且查明案外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公司累计为被执行人王军代偿153290元,申请执行人崔治刚与榆林市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案外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公司125000元,榆林市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得对该车再主张任何权利,并协助解除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等。现在申请执行人崔治刚申请依照第二次拍卖流拍价基础上扣除其支付案外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公司的125000元以物抵债抵偿所欠其借款本金55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21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