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申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安银与被申请人高清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申字第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安银,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清芝,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再审申请人张安银因与被申请人高清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安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沈继红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王京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