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799号原告杜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湖北路五段10-15号。身份证号:210181198202060319被告陈某,男,回族,锦州客运段乘务员,住锦州市凌河区铁新西里107-18号。身份证号:210703197807203019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