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随义诉相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47号原告刘随义,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0685-6。法定代表人孙露露,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晓强,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区长。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曲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9640288-0。负责人许静,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小兵,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随义诉被告淮北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淮北市相山区曲阳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一案中,原告刘随义因主要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随义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随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用9225元减半收取4612.5元,由原告刘随义负担。审判长 黄永广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化启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