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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与曾道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住所,肇庆市大旺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阴萧晗。委托代理人欧斌星,系该行办事员。被告曾道远,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公民身份号码:×××281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诉被告曾道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人民陪审员  张可立人民陪审员  赖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黎淑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