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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跃与成都国付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陈跃,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成都国付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6楼605号。法定代表人余国先。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国付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闵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