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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纪文武与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戚学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文武,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戚学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纪文武。委托代理人王海舟,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仓虹路128号三层01、02、09、10单元。法定代表人温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学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文武诉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戚学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文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文武撤回对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戚学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纪文武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园园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