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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尹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43号原告:尹某,女,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告:章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荣审 判 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 搜索“”